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上海市发设备事业通知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发改价调〔2022〕7号 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发展改革委、改委管系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将市检验检测降低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场监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 的统的特种通知》(沪府规〔2022〕5号),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行政性收行标请遵照执行。费标 一、准阶至现准将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段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收费项目范围等其他规定不变。上海市发设备事业鼓励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改委管系 二、将市检验检测降低现行收费标准详见《关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场监通知》(沪发改价费〔2019〕4号)。 三、统的特种各执收单位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行政性收行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并自觉接受市、区两级价格、财政等部门监督管理。 四、上述降标规定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自2022年4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全额缴纳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付。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5月30日 |